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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0  发布者:机械学院 点击阅读数:

武汉纺织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汉纺织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国际教育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符合中外合作教育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武汉纺织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和《武汉纺织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的相关精神,结合武汉纺织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通过网上填报志愿,高考成绩达到国际学院录取分数线,已录取至国际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简称“计划内学生”。

第二章 学生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

(一) 国际教育学院新生注册

凡计划内录取到武汉纺织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其管理办法参照《武汉纺织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第四—第六条。

(二)校内转读国际教育学院新生注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至校内其他学院的学生,若入校希望转读国际教育学院相关专业者,需出具个人转读申请书,经学校招办、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与国际教育学院签订校内转读协议书,且依照国际教育学院学费标准足额缴纳学费后,方可进入国际教育学院学习,该生在校学习期间保留入校时的学籍,学生本人需将其转读国际教育学院申请书(副本)留原所在院系备案。

第五条 非新生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凭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学工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学工部请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将证明交院系时,应于到校销假时补交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取消其学籍。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三)开学注册时暂不能交齐学费者,可提出书面缓交申请和承诺书先注册上课,但如4周之内仍不能足额交纳学费者,按自动中止学业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课程考核

(一)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20%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即视为未通过,必须重修。

(二)在期末考试中作弊的学生予以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若为澳大利亚霍姆斯格兰学院语言班学生则取消其升级资格。

(三)国际教育学院澳大利亚霍姆斯格兰学院语言班每学期举行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对考试达到高一级别标准的均有机会升入高一级别语言班学习。由语言班升入专业班应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项目协议要求执行。进入专业班学习阶段,在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四)国际教育学院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考核、课程补考与重修等执行标准均严格遵照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要求执行。

第七条 课程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时,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到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教务办批准可予缓考,因患病申请缓考还必须出示病历和医院证明。缓考一般随下一学期末同一课程考试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考试。

第四章 升级、留级、退学

国际教育学院的升级、留级、退学严格参照《武汉纺织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第五章中的有关规定和各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累计两次者;

(三)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精神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计划内学生办理休学与复学手续参照《武汉纺织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第四十二—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六章 颁发文凭、学历、学位和结业、肄业

第十条 计划内专科层次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中外合作双方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获得国内相应层次的专科学历,澳大利亚霍姆斯格兰项目还可同时获得澳方专科文凭。

第十一条 由计划内武汉纺织大学本科、外经贸学院本科转读国际教育学院大专层次中外合作项目的学生,若按本科学制,补修相关专业的课程,并满足我校本科相应专业的学分要求,国内可颁发对应层次的本科毕业证和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在国内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本专业合作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或学籍处理退学的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可根据需要提供写实性证明,不再颁发中方和国外高校文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列条款,以《武汉纺织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从2010级武汉纺织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