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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3)

发布时间:2019-12-10  发布者:机械学院 点击阅读数:

武汉纺织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武纺大学[2013]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纺织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孤儿、单亲、孤残、烈士子女;

(二)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三)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较大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四)家庭成员遭受重大人身意外事件或疾病的;

(五)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

(六)无经济来源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山区的;

(七)欠债超过一年家庭总收入的;

(八)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认定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全班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会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向有需要的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在学工管理系统中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二)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在学工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工作。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学工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