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纺大学〔20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助学金经费,根据学院学生人数、学院贫困生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各学院资助名额。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格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开支。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评审年度内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已纳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恶意拖欠学费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三)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文化体育和素质拓展等集体活动,造成较坏影响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讲。学院组织班级召开国家助学金评选政策主题班会,辅导员(班主任)对国家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进行讲解,确保学生知晓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二)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学工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同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武汉纺织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对班级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班级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审查通过后报辅导员复审,复审通过后在班级内进行公示;
(四)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会议,班级学生对推荐名单进行评议,确定受资助名单和等级上报至学院;
(五)学院初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系部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初评,确定资助名单和等级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院将评审结果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报告(包含申请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班级评议情况和学院初审情况等)签字盖章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学工管理系统中对评审通过的学生完成审核;
(六)学校审定。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返回学院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和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事求是的反映。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下拨资金时间分春、秋两季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资金到账后,组织学生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违规情况且经查实,学校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收回违规资金。
(一)学院要求“轮流坐庄”(轮流享受资助)的;
(二)要求平分助学金或将助学金上交班费的;
(三)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社会人员)要求从助学金拿“回扣”“咨询费”“手续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的;
(四)相关老师直接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内定”受助名单的;
(五)学院直接将助学金冲抵学费或将助学金作为其它用途发放的;
(六)投诉到学院后学院不解决的,或学院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七)受到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存在请客、送礼,有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八)其他不公平、不公开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