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教书育人和开展科研的积极性,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按照《武汉纺织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任职资格
1、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熟悉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及流程,具有高度责任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与业务水平者。
2、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本院教师,承担在研科研项目,且近三年年均进账经费不少于3万元。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SCI/EI/SSCI/A&HCI期刊论文;或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前3位),如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则需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近三年年均进账经费工学不少于6万元;获得国基金、省自科基金者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必须达到学校要求。
4、仅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项目近三年年均进账经费不少于3万元。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或发明专利授权合计2项及以上。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审核申请
(1)因重大教学、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受处分未结束的;
(2)近三年未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的;
(3)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4)非学校聘任的重要学术岗位且年龄达到57周岁的;
(5)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不端行为检测、双盲评审(2票)、毕业答辩和上级抽检等环节中不通过的,暂停一年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