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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12-10  发布者:机械学院 点击阅读数:

武纺大教〔2015〕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各类普通教育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同时遵循有关管理规定),不适用于成人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学分制,是指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管理制度,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学习、成绩考核、学籍异动、毕业资格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将证明交学院时,应于到校销假时补交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经济困难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课程学分为零。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学制四年。不论修满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时间长短,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为四年。在校学习年限,按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三至八年内浮动。对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所有课程成绩均在80分及以上),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可提前一年毕业;不受理休学、晋级不成功学生提前毕业申请。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延长在校时间,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八年。保留入学资格、试读、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年限。确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原则上理论课16学时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2周为1学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按要求参加的品德教育、操行评定等不计学分,但应当完成,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与素质拓展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按照培养方案,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人文素养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可以选修本专业的选修课程,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允许用创新学分代替专业选修学分。

素质拓展课按《武汉纺织大学阳光素质学分实施办法》执行,学生修满10个素质拓展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开设全校性人文素养选修课。本科学生在四年内应当按照培养方案选修不低于8个学分的人文素养选修课,其中学校特色人文素养课程2学分,理工科学生至少要选修人文社会科学课程2个学分,文科学生至少要选修自然科学课程2个学分。专升本学生每学年应当按照培养方案选修不低于4个学分的人文素养选修课。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创新学分按各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学分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予以认定。创新学分可以替换相应学分的专业选修课程。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课程修读应当遵守“先修后续”的原则,即在同类课程中,首先修读基础课程,然后修读其它关联课程。允许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内根据自己的特点多修或少修课程,但每学期应修学分,一般情况下,最低不少于18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1.免修:学生对自己自学掌握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申请应当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业已自学的材料,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教务处长批准后,由有关教研室于第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试题与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免听: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由主讲教师同意、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3.间断听课: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申请手续同“免听”。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4.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累计不得超过两门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或间断听课。

第十六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重修。重修的课程学时原则上与原方案学时相同。

第十七条 本专业的选修课与其他专业的选修课和人文素养选修课修读不及格可以重修原课或者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由本人在每学期第2-4周内根据学校开课情况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过期(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予办理。重修或改修一般采取插班方式;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上的课程,独立开班授课;若在该学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开班的课程,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为使毕业班学生按时毕业(结业)离校,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一定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该学期没有相应班级开设该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由学院指定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教师辅导学生重修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重修质量。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由开课学院检查学生自学情况(包括布置作业完成情况,查阅自学笔记等),审查考试资格。

重修卡作为上课的凭证,有效期为半年,因重修卡失效或其他原因重修的课程,需重新到教务处办理重修卡。

第十九条 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如有课程冲突,参加重修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或间断听课;获准免听或间断听课的学生必须按照“免听”或“间断听课”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课程、广告学和服装工程等专业的艺术类课程的重修,实践性环节课程的重修(如课程设计、金工实习、教学实习、大作业、专业课实验、上机、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专任指导教师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教学和指导,并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和完成的课程任务质量综合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合格的,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不及格的学生,在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后由体育课部具体安排重修。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试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凡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每学期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五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考试科目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执行,考试日程严格按照教务处的安排进行。体育课的考试在期末两周前结束。

开班重修、跟班重修以及辅导重修的课程都需参加课程考核。其中开班重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跟班课程考核与所跟班级同堂、同卷。辅导重修则由学院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实验、课外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纲中提出,院(部)审核认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形式不同,由任课教师制定标准,院(部)批准后执行。

通识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的考核方式由课程组或院(部)统一安排。

鼓励教师改革考核方式,增加平时的考核,降低期末考试(考查)占总成绩的权重。

一周及以上的金工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以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单独评定成绩。两周及以上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除成绩外,还应有评语记载。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考核应与理论课的考核合并计算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可以采取百分制或等级制。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采取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或两级制(即及格:60分及以上;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课程必须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学时数1/3的,或缺交实验报告(含调查、实习报告)及作业1/3的,应当重修。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并带出考场者,均以“缺考”论处,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凡无故缺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试时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规范》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属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课程,应当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上课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教育部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综合评定。因特殊疾病或残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同意,可以免予执行《标准》,但应当填写《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要在体育部的安排下转修保健课,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转专业应当在学校教育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本人自愿、双向选择,以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办理。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者;

2.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者;

3.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或由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专业转入非外语类专业者;

4.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5.本人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者;

6.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分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第五学期三次进行办理。其中第五学期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审批通过后分两种情况予以办理:

1.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下同一大类专业间互相转专业者,将转入同年级转入专业注册;

2.跨学科门类或大类转专业者,将转入下一年级转入专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第一、二、四学期末各院(部)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可接纳的转专业学生数。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学生公布。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辅导员签署意见,报转出、转入学院审查批准,交教务处复核。逾期提出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2.申请转专业人数超过计划数的由转入学院提交考核方案至教务处备案,转入学院严格按考核方案予以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2款、第3款的学生,不参加转专业考试。

3.转专业考核结束后,转入学院应及时向学生予以公示。

4.生进入转入专业可试读学习两周,试读期间如不能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可申请回原专业就读。逾期提出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5.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相当,则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原专业所学课程超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时,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6.属第三十一条第3款情况,则在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省文件省略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方可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2.因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办理休学的程序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因病休学还应由学校医院同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院(部)同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若原专业没有招生,则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要进行审核。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晋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的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

(一)在对规定学制的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达到该学年度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的1/2者,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二)在对规定学制的第2学年度学分清理时,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该专业第一、二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者,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三)在对规定学制的第3学年度学分清理时,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第一、二、三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者,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教务处开展学业预警工作,学业预警由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学业警告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提示。受学业警告者不得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晋级不成功又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2.在同一年级两次晋级不成功的;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累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八年的;

4.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后呈校长办公室,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栏上公告,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第21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十一章 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部分优秀学生学习第二专业。

第五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对象和条件:

1.在校本科生修业满两学期者。

2.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

第五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武汉纺织大学辅修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1.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所在院(部)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同时学生应要求主修专业的院(部)向辅修专业的院(部)出具书面证明,说明情况。开设辅修专业的院(部)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成绩。

3.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若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则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在辅修专业中一学期内出现一门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一学期内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时,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4.对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5.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时,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6.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交费。

第五十四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1.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学生,在跨学科门类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成绩优秀,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院(部)遴选,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辅修专业的基础上攻读双学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课程(含辅修专业所修课程)理工科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文科、管理及艺术类总学分不得低于55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应单独安排,其学时为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时的1/3-1/2。

3.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必修课出现不及格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取消攻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4.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交费。

5.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修读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要求时,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时,原则上应先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全部学分。

1.如果未取得的课程学分数大于8学分,则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2.如果未取得的课程学分数等于或小于8学分时,可在重修课程的同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在取得相应学分后才能进行毕业答辩。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重点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表现、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并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八年)学生的毕业申请。

第五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在标准学制内(4年)达不到毕业标准又未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统一按结业处理。学生本人提出结业申请的,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八年)返校重新修读课程。学生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学院复核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课程学习手续,考试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六十条 因未修满学分离校的结业学生,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八年)内回校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课程重修。所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国际教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按《武汉纺织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其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