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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0  发布者:机械学院 点击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教育专科生。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突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我院学工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凭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将证明交院时,应于到校销假时补交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末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经济困难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每学期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五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考试科目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考试日程严格按照教务部门的安排进行。体育课的考试在期末两周前结束。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实验、课外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

一周及以上的金工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以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单独评定成绩。两周及以上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除成绩外,还应有评语记载。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考核应与理论课的考核合并计算总成绩。

第十一条  考查课的成绩以平时测验为主,结合其他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取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十三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重修。重修的课程学时原则上与原计划学时相同。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务同意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进行,或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学时数1/3的,或缺交实验报告(含调查、实习报告)及作业1/3的,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十六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无故旷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时、按规定交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有意不交试卷,并带出考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如有作弊行为,该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成绩以零分记,并按《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凡旷考、考试(查)不交卷或作弊者,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第十九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应当重修原课,任选课可以重修原课或改修其他课程。两次及两次以上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应当缴费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由本人在每学期第2—4周内根据学校开课情况到教务办理重修手续,过期(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予办理。重修或改修一般采取插班方式;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课程,原则上独立开班:若在该学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开班的课程,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上课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教育部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综合评定。因特殊疾病或残疾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校医院证明,学院教务同意,可以免予执行《标准》,但应当填写《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要在体育课部的安排下转修保健课,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四章 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申请,经学院教务审核批准后生效。

1、免修,学生对自己自学掌握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申请须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学院教务提出,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有关教研室于第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试题与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免听: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由主讲教师同意、报学院院教务批准并备案。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记录成绩。

3、间断听课: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申请手续同“免听”。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记录成绩。

4、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累计不得超过两门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或间断听课。

第五章 晋级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的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

(一)在对规定学制的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二)在对规定学制的第2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该专业第一、二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者,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第二十四条  学业警告由学院学工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教务备案。学业警告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提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晋级不成功又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2.在同一年级两次晋级不成功的;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累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五年的;

4.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后呈校长办公室,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栏上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第21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转专业应当在学校教育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由学院教务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

一年级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一年级上学期必修课中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本人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只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在第一学期末由本人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院学工审查,交教务复核,逾期未报者,不再办理补报手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转专业考试,学院教务统筹考虑,择优录取,学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专科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即休学一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2、一学期因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办理休学的程序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休学申请表》,经院教务同意(因病休学还应由学校医院同意)、学工审核、学院批准,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教务同意、学工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若原专业没有招生,则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对其表现要进行审核。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习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考勤时应当认真清点人数,如实填写考勤记录,每周末将考勤本交班主任(辅导员)审查签字后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活动的,应当请假。学生请假,要事先写请假条,请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3天及以上由院负责人严格审批。准假的学生,由班长转告任课教师,并出示有关证明,以便登录。

第四十三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的,应当以旷课论处。

学生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对于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学生无故不参加的,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重点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表现、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因未修满学分离校的结业学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五年)内回校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课程重修。所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若发生未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情况,则停止延长学习年限,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其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